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起草了《關于藥物臨床試驗數據核查有關問題處理意見的公告(征求意見稿)》,于2016年8月19日至9月18日首次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共收到制藥企業、醫療機構、合同研究組織和行業協會等單位以及個人反饋意見280條。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結合反饋意見進行了修改。
在修改過程中,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堅持按照法律法規要求,明確政策界限,嚴肅查處注冊申請中臨床試驗數據造假行為;同時,又從實際出發,區別并非主觀故意及其他客觀情況影響判定的,給予補救措施。采納了合理意見建議,主要歸納有6項:
一、對于數據造假的行為,不列入漏報可能與臨床試驗用藥相關的嚴重不良事件和漏報試驗方案禁用的合并藥物等情況。
二、對于藥物臨床試驗數據造假的申請人在被處罰期間所涉及品種,如確屬臨床急需,可以提出特殊申請,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組織專家論證后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三、對于數據造假所涉及的藥物臨床試驗機構,由臨床試驗機構限期整改調整為所涉及專業限期整改。
四、對于數據造假所涉及的主要研究者,參與研究所有已受理的注冊申請由不予批準調整為暫停審評審批。
五、對于數據造假涉及的品種,明確處理相關人員的程序,調整向社會公布和列入黑名單的內容。
六、對于處理及當事人的復議,增加相關內容,明確具體程序和途徑。
未采納的意見建議歸納有3項:
一、建議根據發現數據造假的比例處理,在比例較小時不進行行政處罰。法律法規規定是根據違法行為本身的性質來定性,具體數量是情節問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藥物臨床試驗數據核查發現數據造假后終止了核查進程,在未完成全部藥物臨床試驗數據的核查情況下,并不能保證其他數據的真實。用發現數據造假比例進行處理,法律依據不足。對此項意見未予采納。
二、建議僅對數據造假的臨床試驗機構和研究者進行處罰,不對申請人處罰。根據法律法規規定,申請人提出藥品注冊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申請人是開展藥物臨床試驗的委托人和受益人,必須保證注冊申請中臨床試驗數據的真實、完整和規范,是相關法律責任主體。對此項意見未予采納。
三、建議黑名單中不列入具體監查員信息。建立黑名單制度,將名單具體化,強化對具體監查人員的責任追究并向社會公開,是促進申請人監督藥物臨床試驗項目實施責任的有效落實措施。對此項意見未予采納。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現將修改后的《關于藥物臨床試驗數據核查有關問題處理意見的公告(修改稿)》再次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請于2017年4月21日前將有關意見以電子郵件形式反饋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藥品化妝品注冊管理司。
聯系人:羅小文
電子郵箱:luoxw@cfda.gov.cn
附件:關于藥物臨床試驗數據核查有關問題處理意見的公告(修改稿)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辦公廳
2017年4月7日
附件
關于藥物臨床試驗數據核查有關問題處理意見的公告
根據《國務院關于改革藥品醫療器械審評審批制度的意見》(國發〔2015〕44號)的有關要求,針對部分藥品注冊申請中的臨床試驗數據不真實甚至弄虛作假問題,2015年7月22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發布《關于開展藥物臨床試驗數據自查核查工作的公告》(2015年第117號),組織對已申報生產或進口的待審藥品開展臨床試驗數據核查工作。此后,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先后發布了《關于8家企業11個藥品注冊申請不予批準的公告》(2015年第229號)、《關于14家企業13個藥品注冊申請不予批準的公告》(2015年第260號)、《關于7家企業6個藥品注冊申請不予批準的公告》(2016年第92號)。上述公告中所述藥物臨床試驗活動中存在的數據不真實、不完整和不規范等問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和《藥物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范》(GCP)的有關規定,給藥品安全性、有效性帶來隱患,嚴重影響公共安全。現將藥物臨床試驗數據核查中發現的有關問題的處理意見公告如下:
一、申請人、藥物臨床試驗機構和合同研究組織的責任:
(一)申請人是藥品注冊的申請者和權利人,必須保證注冊申請中臨床試驗數據的真實、完整和規范,監督臨床試驗項目的實施,對所報申請資料及相關試驗數據可靠性承擔法律責任。
(二)研究者受申請人委托具體實施臨床試驗項目,必須保證試驗行為符合GCP規定,保證試驗數據真實、完整、規范及可溯源,對臨床試驗數據真實性、完整性、規范性承擔直接法律責任。臨床試驗機構是藥物臨床試驗項目直接管理者,對臨床試驗數據的真實性、完整性和規范性負有管理監督責任。
(三)臨床試驗合同研究組織受申請人委托,承擔臨床試驗相關工作,對臨床試驗數據真實性、完整性、規范性承擔法律及合同約定的責任;對其出具的相關報告和數據承擔直接法律責任。
二、違反GCP第六條、二十條、二十六條、二十七條、四十條、四十八條、四十九條、六十二條等規定的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數據造假:
(一)編造或者無合理解釋地修改受試者信息以及試驗數據、試驗記錄、試驗藥物信息;
(二)以參比制劑替代試驗組用藥、以試驗組用藥替代參比制劑或者以市場購買藥品替代自行研制的試驗用藥品,以及以其他方式使用虛假試驗用藥品;
(三)隱瞞、棄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違反試驗方案的選擇性使用試驗數據;
(四)瞞報可能與臨床試驗用藥相關的嚴重不良事件;
(五)瞞報試驗方案禁用的合并藥物;
(六)故意損毀、隱匿臨床試驗數據或者數據存儲介質;
(七)其他故意破壞藥物臨床試驗數據真實性的情形。
三、核查發現申請人、藥物臨床試驗機構、合同研究組織的直接責任人和主要研究者有第二條所列數據造假行為的,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依法按以下原則處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一)對于2015年11月11日《關于藥品注冊審評審批若干政策的公告》(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2015年第230號,以下簡稱第230公告)發布后核查發現的藥物臨床試驗數據造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五條規定,對藥物臨床試驗數據造假的申請人,自行政處理或者行政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三年內不受理其申報該品種的藥品注冊申請。
(二)對第230號公告發布后核查發現的藥物臨床試驗數據造假的申請人,自行政處理或者行政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內不受理其所有藥品注冊申請,已經受理的不予批準。
在被處罰期間申請人如有確屬臨床急需的藥物上市,可以根據有關規定提出申請,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藥品審評中心(以下簡稱藥審中心)組織專家論證后,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作出決定。
(三)對第230號公告發布后核查發現的藥物臨床試驗數據造假所涉及的臨床試驗機構,責令所涉及專業限期整改,整改期間不得再承接藥物臨床試驗,已承接的藥物臨床試驗不得入組新病例;整改完成前不接受其參與研究的申報資料。藥物臨床試驗專業整改完成后應委托第三方機構審查評估,并向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提出申請,檢查通過后恢復臨床試驗資格;檢查不通過的,取消其臨床試驗資格。
對主要研究者參與研究的所有已受理注冊申請暫停審評審批。
臨床試驗機構同一個專業有兩個及以上臨床試驗出現數據造假行為的,其專業完成臨床試驗的所有已受理注冊申請暫停審評審批。
臨床試驗機構有三個及以上臨床試驗出現數據造假行為的,吊銷臨床試驗機構的資格,其機構完成臨床試驗的所有已受理注冊申請暫停審評審批。
(四)有第二條所列數據造假行為的品種,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將直接處理其申請人的法定代表人以及在藥品注冊申報資料上簽署姓名的相關責任人。如申請人認為有其他責任人時,可在本公告發布一個月內向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報告詳細情況并注明其所負責任,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核實后一并進行處罰。
(五)對于本條第三項暫停審評審批的具體品種,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通知申請人,并向社會公開。申請人接到通知后15日內向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提出撤回申請的,視為主動撤回申請,按主動撤回有關政策處理。申請人認為其臨床試驗數據真實,能夠作出合理解釋并提供證據證明的,可以向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提出現場核查申請;經核查情況屬實的繼續審評審批,不屬實的將依法查處。
(六)對臨床試驗數據不完整、不規范,不足以證明藥品安全性和有效性的,其注冊申請不予批準;僅存在數據不規范,通過補充資料可以完善的,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要求申請人一次性補充,補充后按程序進行審評審批。
(七)根據第二條認定的藥物臨床試驗數據造假的藥品注冊申請人及其組織機構代碼以及項目負責人、監查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名單,臨床試驗機構名單和組織機構代碼以及研究者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名單,合同研究組織名單和組織機構代碼以及項目負責人、監查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名單信息,在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作出處罰決定時一并向社會公布,并列入黑名單。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藥物臨床試驗機構整改,整改期間不得再承接藥物臨床試驗,已承接的藥物臨床試驗不得入組新病例;不按要求整改的,依法查處。
(一)未經受試者知情同意,或者受試者未簽署知情同意書,即違背方案對受試者開展臨床試驗相關操作的;
(二)明知臨床試驗過程中可能存在安全隱患,仍未采取有效措施切實保護受試者,影響受試者安全的;
(三)試驗用藥品保存、使用不當,影響受試者安全的;
(四)擅自將藥物臨床試驗某些工作委托給無相關資質的單位或者人員,影響受試者權益、安全以及藥物臨床試驗結果的;
(五)其他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和藥物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范開展臨床試驗,明顯影響到受試者權益、安全以及藥物臨床試驗數據質量的情形。
五、從重、從輕、減輕和免除處罰的具體情況。拒絕、逃避、阻礙檢查的,依法從重處罰,列入黑名單;積極配合監管部門調查核查工作、及時說明和處理存在問題的注冊申請的,可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按照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的公告要求,主動開展自查,主動報告問題,主動撤回申請的,可以免除行政處罰:
(一)申請人在核查前主動撤回注冊申請的,依據《關于藥物臨床試驗數據自查情況的公告》(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公告2015年第169號),可以免于行政處罰;申請人可以按照《關于藥物臨床試驗數據自查核查撤回品種重新申報有關事宜的公告》(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公告2016年第113號)有關要求重新開展或者補充完善臨床試驗。
(二)臨床試驗機構、合同研究組織自查發現數據不真實的,主動將具體品種、申請人的名稱以及不真實的具體問題向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和所在地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報告,同時告知申請人的,可以免除行政處罰。
在現場核查計劃網上公示之前,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將不真實的數據所涉及的品種情況通知藥品注冊申請人,申請人在接到通知15日內向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和所在地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提出撤回申請的,按主動撤回處理;未提出撤回的申請,并且在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現場核查中查實臨床試驗機構和合同研究組織報告存在問題的,依法從重查處。
六、處理及當事人的救濟權利。
對數據造假違法行為的處罰,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稽查局會同食品藥品審核查驗中心(以下簡稱核查中心)、藥審中心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名義作出決定;涉及完整性、規范性問題的處理,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藥品化妝品注冊司會同核查中心、藥審中心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名義作出決定。處罰決定作出前,將書面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當事人應當于3日內提出。當事人的解釋及接受解釋的情況,在作出處罰決定時一并向社會公開。處罰決定作出后,當事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組織復議。必要時可以進行聽證或者聽取專家咨詢委員會的意見。(來源:醫藥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