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發展改革委發布通知,調整我區低價藥品價格管理方式,取消低價藥品清單制管理。
《通知》明確,凡藥品實際銷售價格符合低價藥品日均費用標準的(西藥不超過3元/日,中成藥不超過5元/日),均可執行國家關于低價藥品的相關政策;凡不符合低價藥品日均費用標準的,不得執行低價藥品相關政策。按照管理權限,國家低價藥清單制管理繼續執行。
取消低價藥品清單制管理后,藥品生產經營企業可自行選擇進入或退出低價藥品管理。
其中,凡參與自治區藥品集中采購的醫療機構和單位,均應按照國家低價藥品相關規定和自治區藥品集中采購相關規定,開展低價藥品掛網采購工作;退出低價藥品管理的生產經營企業應當遵循公平、合法和誠信的原則合理確定價格。
自治區發展改革委要求,醫療機構和零售藥店要做好明碼標價,保持價格相對穩定。同時,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監督檢查,對不遵守低價藥品價格管理政策等違法行為要依法查處。
低價藥品清單,是國家發展改革委于2014年實施低價藥制度以來,根據藥品日均費用標準西藥不超過3元、中成藥不超過5元發布的藥品清單。隨后,自治區在國家低價藥品清單的基礎上,發布了針對全疆的低價藥品清單。
目前,北京、湖南、四川等省市,均取消了低價藥品清單制管理,按企業自主定價為依據進行計算,凡符合低價藥品日均費用標準的均可執行低價藥品相關政策,凡不符合低價藥品日均費用標準的不得執行低價藥品相關政策。
(來源:亞心網-新疆日報)